案例:炸鸡推广违法被罚款
您是否曾注意到,一些品牌为博出位不惜踩踏法律红线?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因旗下“叫了个鸡”品牌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在推广炸鸡、鸡翅等产品时,使用不当广告语而栽了跟头。
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调查后认定,该公司的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七项,即“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”。最终,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,并处以50万元罚款。[1]
类似事件并非个例。例如,绝味鸭脖在“双十一”期间推出低俗广告:以性暗示画面和文字吸引眼球,画面中女性形象被物化,引发公众强烈反感。长沙工商部门迅速介入,对绝味公司开出60万元罚单。[2]
尽管《广告法》第九条明确禁止违法广告,但第七款中“公序良俗”的界定常存争议,导致许多企业打擦边球。广告创意与法律底线之间,如何平衡成为关键议题。
司法: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
《广告法》第九条列出11项广告禁令,其中第七项“违背社会良好风尚”最易引发歧义。该条款依托公序良俗原则,要求广告不得挑战道德底线,但具体认定需结合语境。笔者认为,主要涵盖三类行为:
第一,破坏国家政经秩序的行为。例如广告中损害国家尊严、影响民族团结或扰乱市场公平,均属违法。
第二,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。如歧视特定群体、侮辱人格尊严。绝味鸭脖广告因物化女性被罚,正是触碰了这一红线。
第三,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。比如“成都今日安环”广告语,法院认定其隐含低俗双关,违背善良风俗。[3]
公序良俗本身具动态性,随时代变迁而演化。以立邦漆“滑倒盘龙”广告为例:创意虽新颖,但龙作为中国图腾,其形象被戏谑引发争议。尽管未成诉讼,却警示广告需尊重文化符号,避免过度解读。[4]
反思:广告乱象的成因分析
当前广告业井喷式发展,但乱象频发,根源在于:
部分广告主盲目追求流量。为快速提升知名度,一些企业滥用淫秽、暴力等内容,利用互联网传播快的特点制造噱头,罔顾社会影响。
互联网广告法规滞后。新兴营销如自媒体软文是否属广告?概念模糊让擦边球有机可乘。同时,《广告法》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衔接不足,责任划分不清。
监管体系存在漏洞。当前以事后处罚为主,缺乏事前预防。多头监管导致标准不一,执法推诿,难以应对广告形式多样化挑战。
为根治乱象,建议加强行业自律,完善法律细则,畅通举报渠道,推动监管多元化,确保广告市场健康有序。(作者单位:武汉大学法学院)
[1]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:沪工商检处字〔2017〕第320201610105号,链接1。
[2]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:长工商案字〔2017〕91号,链接2。
[3] 裁判文书为:(2017)川0108行初8号行政判决,链接3
[4] 《立邦漆滑倒中国龙——是创意还是挑衅?》链接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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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责编:焦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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